鴻怡科技車業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02 , 11:21 P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02 , 11:21 PM

鴻怡科技車業基本資料

負責人
張鴻民
統一編號
31792365
成立日期
2012/12/12
資本額
24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87號
網站

鴻怡科技車業企業透視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張鴻民 100%
營業項目
  • 機車維修(959100)
  • 自行車修理(959914)
  • 中古機車零售(484212)
  • 非電動自行車及非電動自行車零件零售(476211)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鴻怡科技車業財務體質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動產抵押 鴻怡科技車業 31792365 2023/04/21 2033/04/2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2424994 3,340,000 (新台幣)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鴻怡科技車業營運軌跡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鴻怡科技車業風險掃描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2025/08/25 花蓮縣 NT$180,000 本局人員於114年7月24日至現場稽查,地號883及883-1號已無放置廢棄車輛;惟870地號仍堆置許多廢棄車輛,未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至第8款規定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45-114-08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八七號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2023/08/30 花蓮縣 NT$120,000 一、依據本局111年10月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簽暨「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 二、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27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放置許多廢棄機車及電動自行車,並於土地四周加蓋圍牆。 三、依據設施標準規定,該地為符合上述設施標轉第3條第2到8項規定,依廢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罰鍰。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項 45-112-08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八七號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2022/12/13 花蓮縣 NT$60,000 1.被檢舉人於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等3筆土地上任意堆置許多廢棄機車、電動機車等物,檢舉人已多次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檢舉人改善,速將前開物移除,避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致遭到刑事處罰或其他行政裁罰。2. 被檢舉人在接到通知後,以尚未能蓋立廠房,只能做此等利用為由,拒絕自該三筆土地上清除前開事業廢棄物,縱使檢舉人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檢舉人收受後,被舉人仍不予改善,亦不做任何回應,繼續在該三筆土地上堆置前物品,檢舉人為求自清,並能有效阻被檢舉人之違法行徑,特以此函向本局檢舉。3.經本局人員調查後,被檢舉人未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至第8款規定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且被檢舉人於系爭土地貯存廢機動車輛,亦無申請登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該廠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第3項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本局已於111年10月1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函請該車行於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該車行未於期限內提出,依據說明八事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該車行於文到30日內改善完成。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45-111-12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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