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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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宗鑫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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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 | 2024/09/08 | 桃園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9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臺端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7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3-09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成功街二○五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3/11/21 | 桃園市 | NT$120,000 | 臺端(即石豹環保科技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71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桃園市八德區廣隆地段0176地號」土地;惟本局112年6月9日派員查獲臺端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所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臺端於112年8月8日前完成改善,後臺端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同意展延至112年9月6日止。惟本局於112年9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仍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 | 41-112-11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成功街二○五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3/07/12 | 桃園市 | NT$60,000 | 臺端(即石豹環保科技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71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桃園市八德區廣隆地段0176地號」土地;惟本局112年6月9日派員查獲臺端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 | 41-112-07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成功街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