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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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7/17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13年12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員林段34-6地號土地(即本市大溪區永昌路39號)稽查,查臺端於前揭土地經營金豪企業社,會同臺端家人巡視場內,見現場貯存廢塑膠容器、廢鐵容器等應回收廢棄物,以及廢鐵、 廢紙、廢塑膠等再利用廢棄物,經現場量測貯存應回收廢棄物場地之面積約為791.34平方公尺(長約32.7公尺×寬約24.2公尺),未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管制規模(1,000平方公尺)。 針對貯存再利用廢棄物部分,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編號二、 廢紙;編號四、廢塑膠,查臺端係屬從事再利用機構之行為,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700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興仁里中山路一一一巷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