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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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木興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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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0/20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所屬權興企業社所有車輛(車號:KEG-1851)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0-10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頂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路一二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0/10/12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20-109-10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路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