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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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5/22 | 高雄市 | NT$48,000 | 案係本局派員執行鳳山溪專案巡查暨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於114年4月1日12時發現位於鳳仁路東豐巷9號廠房側溝有大量含油脂混濁白色廢(污)水排放,人員立即採樣並會同該店人員於廠外稽查,貴店係從事包子、饅頭及豆漿製造生產,廠內僅設置簡易式攔網,未能有效處理產生之廢(污)水逕予以排放至廠外,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216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792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生化需氧量282mg/L(標準限值為3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店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5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德里文衡路四五八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4/09/27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在鳳仁路東豐巷9號前發現廠房雨水排放口有大量混濁白色泡沫廢(污)水排放,經沿線追查係發現為端所有之工廠排放,從事 包子、饅頭及豆 漿生產,廠內僅設置 簡 易 式攔網,未能有效處理產 生之廢(污)水逕予以排放至廠外人員立即採樣,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56 mg/L(標準限值 30mg/L)、化學需氧量917 mg/L(標準限值100 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第30條第1項第5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9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德里文衡路四五八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4/08/05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本局派員執行鳳山溪專案巡查暨處理民眾陳情案件,發現位於鳳仁路東豐巷道路側溝有混濁白色廢(污)水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追查係貴店所排放;經會同貴店人員進廠內稽查,貴店係從事包子、饅頭及豆漿生產,廠內僅設置簡易式攔網,未能有效處理產生之廢(污)水逕予以排放至廠外,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66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876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生化需氧量192mg/L(標準限值為3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店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8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德里文衡路四五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