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展企業社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02 , 07: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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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展企業社基本資料

負責人
江志麒
統一編號
29272310
成立日期
2006/01/24
資本額
45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1322號
網站

旭展企業社企業透視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江志麒 100%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461999)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382111)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旭展企業社財務體質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旭展企業社營運軌跡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旭展企業社風險掃描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3/08 桃園市 NT$6,000 臺端所屬事業旭展企業社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2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臺端所屬事業旭展企業社111年7月、9月及10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44-112-03000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一三二二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10/25 桃園市 NT$6,000 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06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111年8月12日展字第1110812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旭展企業社負責人已於109年2月10日變更,惟臺端(即旭展企業社)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44-111-10002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一三二二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10/25 桃園市 NT$6,000 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06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查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111年8月12日展字第1110812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旭展企業社技術員已於109年2月27日退保離職,惟臺端(即旭展企業社)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44-111-10002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一三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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