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3/18 | 高雄市 | NT$60,000 | 經查貴公司楠梓廠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鉛及其化合物於000年00月00日產出,惟貴廠於000年00月00日來函辦理廢棄物貯存展延,惟前述廢棄物已超出貯存一年之期限,已違反廢清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40-114-03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
| 固定空污 | 2023/09/18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二極體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四景字第ABTB7680號)。本局於112年7月12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11年度原物料(乙醇)年使用量為2,120公升,超出許可核定年用量1,440公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9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
| 水污染 | 2021/11/30 | 高雄市 | NT$10,000 | 經查貴公司楠梓廠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楊○○○已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應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第1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辦理,惟貴公司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未依第9條第4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 | 30-110-11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
| 固定空污 | 2021/07/19 | 高雄市 | NT$200,000 | 貴廠於本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從事二極體製造程序(M01),屬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原任專責人員楊○○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惟貴廠遲至110年4月29日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專責人員線上申請」提出專責人員註銷及設置申請(申請書案號:LC2021042200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所訂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0-07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