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胡佐陸 | 董事 | 55.85%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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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3/08 | 彰化縣 | NT$2,400,000 | 該公司從事化工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於106年8月8日稽查時,現場作業中,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刻正排放作業廢水,現場採集一組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0(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為9,67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該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文件即逕行廢水排放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3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一八之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4/17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位於本縣員林市田中央巷18之3號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其登記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之事業,依規定提報廢清書(字號:N09907220001)核准在案,經本局106年3月2日派員現場稽查,稽查當時營運中,現場製程主要從事對甲苯磺酸(粉狀)→加水→加熱→攪拌→脫水→分裝→產品(粉狀及液狀)及對甲苯磺酸(粉狀)→加水→加液鹼→過濾→烘乾→產品(對甲苯磺酸鈉)(粉狀),並有廢紙混合物產出,經查現場製程及產生之廢棄物並未列載於審查通過之廢清書中,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4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一八之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5/07/31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07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一八之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4/06/09 | 彰化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21-103-06013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暨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一八之三號 | |
| 水污染 | 2012/11/23 | 彰化縣 | NT$2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1-11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故爰依同法第45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學士街八六巷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1/07/14 | 新北市 | NT$6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0-0701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裁處。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一八之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1/05/23 | 彰化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 21-100-05009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暨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 | 彰化縣花壇鄉學士街八六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