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余瑞嘉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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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6/17 | 臺中市 | NT$92,400 | 貴公司所屬新廠於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3年3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分別於放流口(D01)及T01-01預處理沉澱池採樣檢測結果:(一)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42.8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測值210mg/L(限值: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預處理沉澱池(T01-01)採樣檢測結果:pH測值4.0(許可核准範圍:5~8),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綜上,本案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6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22/01/17 | 臺中市 | NT$60,000 | 公司於臺中市太平區七星路97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30-01號),本局於110年11月25日15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01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20/11/30 | 臺中市 | NT$162,000 | 1.貴公司所屬新廠位於本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9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203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7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45mg/L(限值:100 mg/L)、鎳檢測值:1.11mg/L(限值:1.0 mg/L)、硝酸鹽氮檢測值:109mg/L(限值:5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鎳及硝酸鹽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請注意時效)。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11003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九七號 |
| 水污染 | 2016/07/25 | 臺中市 | NT$105,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 30-105-07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六九九巷一一五號 | |
| 水污染 | 2015/12/21 | 臺中市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4-12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六九九巷一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