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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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5/02/14 | 新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E-0***)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2138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新北市蘆洲區光榮路六一巷三○號一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22/06/10 | 新北市 | NT$145,5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28之12號之所屬場址,前經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依法告發並限期於110年8月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執行限期屆滿複查時,惟現場仍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土方),其實際堆置面積為287.89平方公尺(已逾100平方公尺),且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點數合計10點,屬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1-06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光榮路六一巷三○號一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21/10/04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0年7月19日15時許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場區(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28之**號)稽查,經查現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土方)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規範對象(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10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三三六巷一五號 |
| 固定空污 | 2020/06/15 | 新北市 | NT$100,000 | 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782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共18點: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防塵網達圍封面積未達80%以上,記缺失4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9-06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三三六巷一五號 |
| 固定空污 | 2020/03/03 | 新北市 | NT$100,000 | 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782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共18點: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9-03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三三六巷一五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02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61號),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前月之營運紀錄,經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106年11月份至107年10月份營運紀錄申報情形,發現逾期申報107年9月份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環保署105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三三六巷一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07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000-00、半拖車車號:00-00)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款 | 40-106-09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三三六巷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