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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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07/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5月14日派員稽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109年5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提報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逕行廢鐵、廢鋁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7006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四四之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7/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8年10月28日派員至本市永安區維新路35之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及堆置廢鐵(R-1301)及廢鋁(R-1304),核屬公告列管事業(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送審,即逕行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7006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四四之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7/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109年5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露天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及灰渣,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設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7006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四四之一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6/02/04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20-105-02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四四之一號一樓 | |
| 事業廢棄物 | 2014/10/22 | 高雄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3-100015 |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年7月29日高普港字第1031015461號函暨本局103年8月18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9831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四四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