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廖育斌 | 董事長 | 100.00%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林建智 | 董事 | 100.00%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陳學文 | 董事 | 100.00%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張文欽 | 監察人 | 100.00%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1/10 | 臺中市 | NT$6,000 | 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4年10月14日執行督察,貴公司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現場查核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稽查工作管理平臺勾稽之廢水處理程序申報數據114年7月高分子聚合物使用量0.00048公噸、聚氯化鋁(多元氯化鋁/PAC)使用量0.08公噸及114年8月氫氧化鈉使用量0.514公噸,與廠商提供之申報原始資料114年7月POLYMER(高分子聚合物)使用量0.000624公噸、PAC使用量0.1232公噸及氫氧化鈉使用量0.493公噸不符。又查依貴公司提供之114年1月至6月化學品使用量明細表中每月統計液鹼、稀硫酸、PAC及POLYMER等使用量,經比對與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所申報數量相符,但與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中所申報資料不符,且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於兩者申報資料亦不符,貴公司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顯有網路申報錯誤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4-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秀山里科雅路二五號四、五樓、三一號五樓、三三號五樓、三五號五樓、三七號五樓、二五號地下二樓、三七號地下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22/07/04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運作中(僅E107、E108、E109、E110、E111、E112運作),其中A104洗滌塔原pH讀值為6.47,本局以手執式pH計量測為11.06,經現場重新確認,原pH監測器管線中,其閥件(門)未開啟,重新開啟後pH值監測值即為10.77,顯見A104未落實防制設施保養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1-07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秀山里科雅路二五號五樓 |
| 固定空污 | 2012/09/14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1-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秀山里科雅路二五號四、五樓、三一號五樓、三三號五樓、三五號五樓、三七號五樓、二五號地下二樓、三七號地下二樓 | |
| 固定空污 | 2011/11/25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0-11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秀山里科雅路二五號四、五樓、三一號五樓、三三號五樓、三五號五樓、三七號五樓、二五號地下二樓、三七號地下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