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伯超 | 董事 | 6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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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7/11 | 新竹市 | NT$60,000 |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驗。利鑫資源回收站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核違反上述規定,未照實做成紀錄,此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45-111-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水污染 | 2019/12/27 | 苗栗縣 | NT$30,000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污染物(回收之塑膠桶進行破碎作業,未先清除桶內物質,致使該物質洩漏至周界外,將水圳水體染成紫色)。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8-12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水污染 | 2019/06/14 | 苗栗縣 | NT$30,000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污染物(回收之酸鹼液貯存桶內殘留液體經清洗後逕行排放)。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8-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11 | 苗栗縣 | NT$6,000 | 太空包裝貯存之廢塑膠,有污染地面及道路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7-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8/24 | 苗栗縣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原料(廢塑膠)經破碎、水洗、熔融、成型及裁切後即為成品(塑膠粒),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惟貴公司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8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水污染 | 2014/09/18 | 苗栗縣 | NT$10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3-09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 |
| 水污染 | 2014/04/28 | 苗栗縣 | NT$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3-04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國豐路三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