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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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7/05/03 | 彰化縣 | NT$60,000 |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至本縣和美鎮和港路122號之1稽查,現場從事廢容器回收業務、稽查當時初步估算整體廢容器回收作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稽查當時無法提出書面資料佐證土地面積,又現場堆置廢容器而廠區四周未將圍籬完整設置、未完整將經回收、分類之廢容器於明顯處標示種類名稱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及第4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2款 | 45-106-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第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糖友里糖友二街一二八號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5/07/27 | 彰化縣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5-104-07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糖友里糖友二街一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