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洪德良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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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工程 | 2025/11/13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人員於114年6月16日10時53分至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24號稽查時,正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怪手由五福四路22號建築物外側支撐柱進行破壞,致使該建築物直接倒塌,現場雖有人員進行灑水,仍無法抑制揚塵逸散,造成大量粒狀物逸散至周界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3-114-11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屏東市歸禮巷五之二號 |
| 噪音污染 | 2022/08/02 | 高雄市 | NT$72,000 | 本局於111年6月21日10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學府路及學府路100巷交叉口工地(工程名稱:高雄學府循環住宅新建工程)稽查時,該工程工地正使用吊車及打樁機進行拔樁作業,於工地周界外小港區學府路100巷口(即100巷17號前)量測均能音量為73.1分貝,背景音量53.7分貝,二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以111年6月21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2359號通知書限期於111年6月25日9時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復於111年7月6日10時10分派員至上開地點稽查於工地周界外相同測點量測打樁機拔樁作業,量測均能音量為73.6分貝,背景音量為54.0分貝,二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22-111-08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屏東市歸禮巷五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