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金祥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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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7/16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4年4月2日派員前往複查時,廠內仍有向事業端標售二手設備及廢鐵(R-1301),二手設備經維修後會轉賣其他需要的工廠,廢鐵(R-1301)整理後再售予廢鐵回收再利用廠進行再利用煉鋼作業,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惟貴公司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14-07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濱海路三段五二巷三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3/21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13年2月20日至本市大園區港口段203地號勘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回收物料批發業,入內巡視見有廢鐵及設備堆置,查貴公司向事業端標售二手設備及廢鐵(R-1301),貴公司表示廢鐵部分後續將售予廢鐵回收再利用廠進行再利用煉鋼作業,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惟未檢具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鐵再利用)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3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濱海路三段五二巷三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