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林淑芬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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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02/0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經本局列管持有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批發零售業。本局於112年11月8日至貴公司設置於六甲區二里路和平街347巷47弄口,一處鐵皮圍建之回收廠進行稽查,現場當時堆置部分可回收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經貴公司表示本案址用以收受廢鐵、廢鋁、廢紙及廢塑膠等應回收廢棄物後,再以太空包分裝並送往其他公司。惟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本局核准之貯存廠,逕行分裝之行為,即認定為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進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2000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六甲區龍湖里中華路二四八巷三三弄二二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2/0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經本局列管持有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批發零售業。本局於112年11月8日至貴公司設置於六X區二X路和X街3X7巷47弄口,一處鐵皮圍建之回收廠進行稽查,經查發現本案址於112年1月至10月用以收受廢鐵、廢鋁、廢紙及廢塑膠等應回收廢棄物,惟其營運紀錄皆申報為零,即為收受事業廢棄物未確實申報之違規事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2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六甲區龍湖里中華路二四八巷三三弄二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