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江佩洙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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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2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胡OO於111年4月20日離職退保,貴公司於111年6月1日另聘甲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洪OO,惟査貴公司於111年6月21日以醫會字第1110621001號函辦理上述技術員之變更,經本局發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胡OO離職時,貴公司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本局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8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正北三路一一三巷一一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8/11/09 | 臺南市 | NT$30,000 | 貴公司從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將製程產生之廢(污)水貯留於廢水處理設備。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7-11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正北三路一一三巷一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25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10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自107年1月至7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每月原料使用量、產品生產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10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正北三路一一三巷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