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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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8/13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4年3月27日派員至本市環科園區執行攔檢專案,經攔查貴事業之清除車輛(車號:KEJ-6269),其司機出示隨車證明文件(一般事業廢棄物廠外清理記錄遞送聯單)登載當日產源事業機構,並將其產出之廢棄物清運廢棄物至榮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且產源事業機構及貴事業皆已簽章確認:1.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114年3月份營運紀錄確實申報114年3月27日至上開產源清運其產出之廢棄物。2.再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該清除車輛GPS軌跡皆未行經上開產源地址並停留,網路申報營運紀錄明顯與實際清除過程不符,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九街五二之二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12/3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161號),案經本局於113年12月4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三段273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承租之停車場,查獲現場堆放貯存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事業員工生活垃圾(H-0002)情形,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13-12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九街五二之二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11/25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16日針對廢棄物遞送三聯單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3年1月~10月),發現貴事業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完成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聯單編號:H47A696611300036),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第3項 | 44-113-11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九街五二之二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1/06/09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 | 44-100-06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 |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九街五二之二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