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梅 | 董事 | 100.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110年度新北市轄內纜線清整計畫廢纜委外清理採購案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110/03/19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2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 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00083589號函:「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應遵守48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資料,貴公司收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E-0221、E-0217、D-2601、D-2603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11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二八八巷一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2/07 | 桃園市 | NT$60,000 | 該公司於107年6月2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貨物乙批(報單第AT/07/552/E0374號),該貨物原申報貨名WASTE WIRE AND CABLE,重量(淨重)為25,230KGM,已申請廢棄物代碼D-2601之一般事業業廢棄物貨品出口同意書(證號:EPHHB180123010),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驗,更正為2,523KGM,並增列第2項廢電線電纜(含插頭),重量(淨重)22,707KGM,查本案第2項貨物依規定應檢附輸出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輸出,惟該公司並未檢具。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 44-107-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二八八巷一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1/09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106年8月2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輸出WASTE WIRE AND CABLE等1批(報單號碼:AE/06/552/E0417),經基隆關會同本局於106年9月4日會勘,部分來貨為廢光纖電鑬(D-2603),屬應申請輸出許可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 | 44-106-1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二八八巷一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9/14 | 桃園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5-09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二八八巷一一號一○樓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0/06/07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 44-099-06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裁處。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六一號一○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