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卓宴華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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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1/04/09 | 臺中市 | NT$675,000 | 一、本局於109年12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5-01號),現場查核時E001~E006製程未運作,另E007-固體、液體混合設備及E008-造模區製程則正常運作中,合先敘明。二、查前揭稽查作業時,現場E007-固體、液體混合設備及E008-造模區製程正常運作,惟其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旋風分離器、A0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及A005-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未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0-04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光興路一二八巷一二弄一九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18/03/09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段**地號及**地號(部分土地)設立廠房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本局於107年2月8日14時4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廠房內設置兩座熔解爐供灰鐵鑄造程序使用,稽查時一座未使用,另一座則正從事灰鐵鑄造程序,查貴公司實際處理量依貴公司於106年12月間向本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文件登載為434(公斤/小時),經查核貴公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3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螺潭里慶光路一一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