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威晨有限公司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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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9/04/18 | 臺中市 | NT$84,000 | 貴公司於本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88號之8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36-02號),經本局於108年3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廠內沉澱池(T01-3)有管線未登載於許可內明顯與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另貴公司已於當日移除上述管線,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4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八八號之八 |
| 水污染 | 2019/02/20 | 臺中市 | NT$57,000 | 臺中市烏日區環中路六段○號○○有限公司,從事砂石碎解洗選作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15日12時23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公司無適當防範措施,致碎解水污泥疏漏至周界外灌溉溝渠污染水體屬實。另經本局於現場向該公司查證,本案污染疏漏時間為107年12月10日,惟截至稽查當時本局未接獲該公司事故通報,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02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八八號之八 |
| 水污染 | 2018/11/01 | 臺中市 | NT$60,000 | 該公司於本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88號之8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36-02號),經本局於107年9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廠內新增兩座沉澱池並且廢水回收使用;另沉澱池T01-2加藥機使用之藥品量未有按次紀錄、每月統計,經查係因該加藥機已移除。以上均明顯與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另違規改善部份該公司已於107年10月5日向本局提出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改善完成報告書,經本局審視後認定已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1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八八號之八 |
| 水污染 | 2012/07/30 | 臺中市 | NT$24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環中路六段八八號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