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8/11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6月18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現負責人丁建崑戶籍住址於106年5月8日變更,惟貴公司遲於110年6月18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106年5月8日)後30日內(106年6月7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0-08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6/2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3月2日12時52分執行目視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989-BR),載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110年3月5日電洽貴公司表示「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851-6號」為貴公司另外之辦公室,載運粉狀廢棄物為該辦公室事業活動產生,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0-06006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6/2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3月2日12時52分執行目視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989-BR),載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110年3月5日電洽貴公司表示「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851-6號」為貴公司另外之辦公室,載運粉狀廢棄物為該辦公室事業活動產生,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6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4/2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27日分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10月、11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4006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4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8.51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9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5/07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再利用機構身分之批發零售業,惟未申請貯存場所,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4-107-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8/01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989-BR)於106年5月9日9時49分載運廢輪胎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廢輪胎不得交資源回收廠代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2,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12/01 | 
                                                            高雄市 | 
                                                            NT$6,000 | 
                                                            事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5-120001 | 
                                                            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移動污染 | 
                                                            2010/12/01 | 
                                                            高雄市 | 
                                                            NT$5,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099-1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0/09/11 | 
                                                            高雄市 | 
                                                            NT$6,0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099-09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一九九巷一號一○樓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