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聯翁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7/12 | 桃園市 | NT$18,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3日派員前往臺端(即真味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福龍路一段302巷30號廠房複查,該廠從事食品加工作業(豆類製品加工),稽查時現場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之燃料木材係為向事業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 臺端(即真味黃豆食品行)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核已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 定並執行按次處罰;同年12月14日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稽查 時燃木鍋爐作業中,惟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7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9/30 | 桃園市 | NT$24,000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302巷30號經營真味黃豆食品行,從事食品加工作業(豆類製品加工),案經本局113年3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現場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之燃料木材係向事業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即真味黃豆食品行)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限期臺端於113年5月3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6月13日派員前往複查,稽查時燃木鍋爐作業中,惟臺端(即真味黃豆食品行)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臺端未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9006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5/10 | 桃園市 | NT$24,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3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302巷30號稽查,發現臺端所經營真味黃豆食品行之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之燃料木材係向事業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真味黃豆食品行)未領有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2/06 | 桃園市 | NT$18,000 | 本局嗣於112年10月24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仍有廢木材(板)(R-0701)燃料使用,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2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8/21 | 桃園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2年7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臺端所經營真味黃豆食品行之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之燃料係向事業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 (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8004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6/27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5月9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302巷30號稽查,發現臺端所經營真味黃豆食品行之燃木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之燃料係向事業單位所所收受之廢木材 (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6008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福龍路一段三○二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