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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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8/23 | 桃園市 | NT$12,000 |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前往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位於本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即平鎮區山子頂段164-1地號)地點稽查,現場停放1部破碎機、1部挖土機,稽查時挖土機作業中,經查臺端於前述地點從事園藝業,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後產生之廢木材(R-0701)(未有簽訂合約),於案內土地使用破碎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進行堆肥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本局再於114年3月25日至原地 點複查,稽查時現場仍有堆置、分選廢木材(R-0701)之情形 ,惟臺端仍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8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四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3/08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至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稽查,該地點係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從事園藝業),於案內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所產生之廢木材(R0701)使用現場放置之動力機具(1台破碎機及1台挖土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堆肥使用,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3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四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