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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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3/05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本局107年10月3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該事業107年9月延遲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二一號一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1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07年11月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7年7月至8月營運紀錄遲於107年10月22日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1004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二一號一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9/0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事業於106年3月7日所提展延許可申請文件內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02年x月xx日換發)戶籍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xx樓,惟所附101年5月1日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34370800號)負責人住址為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xx號,查貴事業未依規定於負責人住址變更後30日內提出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6-09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二一號一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