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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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瑞廷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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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1/09 | 新竹縣 | NT$60,000 | 本局於108年7月5日接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通報至現場稽查,經查貴企業社所有車號(號碼:339-TY),由彭○○所駕駛車上載運剩餘土石方行至本縣新埔鎮下寮段1328地號,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上事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9-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新埔鎮五埔里新關路九七七巷五九弄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