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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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宏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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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8/08/20 | 高雄市 | NT$18,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2月14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事業106年8月至12月畜禽屠宰下腳料(代碼:R-011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8002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一三巷一七之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04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案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資料所示,該事業於105年7月至106年2月份漏報廢棄物貯存及廢棄物申報異常(詳如附件),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9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一三巷一七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