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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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 | 2022/11/30 | 高雄市 | NT$72,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11月01日09時40分至本市左營區新庄仔路上陳情人指定地點進行稽查,經檢測台端(即丞助工程行)所承工地之周界整體均能音量為82.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上開行為業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且經本局以111年11月01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3016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由現場人員親自簽收)並限期於111年11月05日09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派員復於111年11月10日09時26分至同一地點檢測該工地周界整體均能音量為77.7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上開行為業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故本局依法告發。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22-111-110019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之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文德路一五四號六樓 |
| 噪音污染 | 2022/11/28 | 高雄市 | NT$36,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11月01日09時40分至本市左營區新庄仔路上陳情人指定地點進行稽查,經檢測台端(即丞助工程行)所承工地之周界整體均能音量為82.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上開行為業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且經本局以111年11月01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3016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由現場人員親自簽收)並限期於111年11月05日09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派員復於111年11月07日14時04分至同一地點檢測該工地周界整體均能音量為76.6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上開行為業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故本局依法告發。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22-111-110013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之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文德路一五四號六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