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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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祥惟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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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8/01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事業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X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X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7號〉,100年8月9日申請設置林X惟(合格證書:(98)環署訓證字第HA3X0343號)為貴社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局同意在案。貴社114年4月14日以(114)國?環字第114041X01號函附相關資料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展延申請時,經本局發現自110年起未依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 | 44-114-08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暨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8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項次四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同安里灣裡路三三三巷一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0/12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1000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同安里灣裡路三三三巷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