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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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維貞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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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12/26 | 嘉義縣 | NT$60,000 | 台端所經營位於本縣布袋鎮之順益商行,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結果,該行係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類別: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製程中於水洗程序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排放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12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頂港子墘二六之三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1/14 | 嘉義縣 | NT$12,000 | 本案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5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商行收受廢塑膠再利用,其製程經人工分類->破碎->水洗->脫水程序,生產塑膠碎料販售,其製程產生之廢棄物未委託經合格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且貴商行未向本局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審查核准,即逕行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第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07-1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頂港子墘二六之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