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徐少甫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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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4/2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16日環署循字第1121092770號函附件之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系統比對結果資料,發現貴事業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與勞工保險投保機構不一致,貴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劉○○同時投保於靖能實業有限公司,未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 | 44-113-04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三九鄰工二路一段九六巷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4/0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5桃廢清字第0749-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9年2月20日109(偉)字第109020002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8年10月29日完成負責人姓名變更,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4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三九鄰工二路一段九六巷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08/19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1-08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三九鄰工二路一段九六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