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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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浚呈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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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用藥污染 | 2025/10/08 | 臺南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4年9月10日配合環境部化學署執行病媒防治業查核,貴公司專責人員司○○於111年11月25日完成在職訓練,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每兩年應完成在職訓練(即113年12月2日前),惟稽查當時已逾上開期限8個月仍未完成在職訓練,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23條 | 42-114-100002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暨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第4款暨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5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文南里中華西路一段一三七巷八九號 |
| 環境用藥污染 | 2025/10/08 | 臺南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4年9月10日配合環境部化學署執行病媒防治業查核,現場發現貴公司114年6月19日施作同一時間施作地點為高雄、桃園、114年7月22日施作地點為澎湖.高雄而施作時間間隔只有1小時,違反常理,專責人員司○○自承有部分場次未到場督導,且施作計畫書未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記錄施藥人員、施藥量,綜上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 42-114-100003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暨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第5款暨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文南里中華西路一段一三七巷八九號 |
| 環境用藥污染 | 2015/08/07 | 臺南市 | NT$30,000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 | 42-104-080001 | 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暨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第5款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9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豐六街五六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