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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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9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代操作公司: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111年2月12日7時於現場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000-Y9),自「子O科技有限公司」所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至該廠處理,其廢塑膠混合物長度超過70公分以上,經該廠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全車退運,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未依審查核准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7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里立文路七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3/08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7月23日及109年8月20日派員督察,查貴公司105年9月6日至109年3月19日申報以車號120-Y9清運機具清除「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 (D-0299) 、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 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 (D-1801),惟貴公司及「右宇實業有限公司」供稱,貴公司實際未至台灣薄膜公司彰化廠載運廢棄物,實際由右宇公司車號712-Q3清運機具進廠載運,且先載運至右宇公司於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段1007地號廢棄物轉運站,右宇公司將廢棄物分類後,通知貴公司清除部分廢棄物,部分交資源回收商,部分由右宇公司清除至彰化縣溪州焚化廠或嘉義縣鹿草焚化廠,申報量由右宇公司陳泳池決定,貴公司實際未至台灣薄膜公司彰化廠載運廢棄物,其未依實際情形申報台灣薄膜公司彰化廠委託清除之廢棄物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0-03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里立文路七七號四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