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俊榮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6/01/15 | 高雄市 | NT$168,000 | 案係民眾陳情並提供照片資料,本市大樹區小坪段999地號於114年10月23日遭堆置土木及營建廢棄物混合物(D-0599),本局於114年11月5日請貴公司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說明並製作稽查紀錄,經查前述地點土木及營建廢棄物混合物(D-0599)確為貴公司所堆置,後雖由貴公司清理完成,惟現場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 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同標準第10條第1項:「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5-01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二路八六之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