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奕埕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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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7/12 | 臺中市 | NT$60,000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476巷126弄1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79-02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於廢水收集井(T0-1)出流端採樣檢測結果,廢水收集井(T0-1)出流端pH測值2.5(許可核准範圍:4~6)、總鉻檢測值為0.030mg/L(許可核准最大值為:0.005mg/L),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3年7月27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7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四七六巷一二六弄一八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9/10/21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476巷126弄1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79-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1月1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10008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四七六巷一二六弄一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