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程勇在 | 董事 | 16.76%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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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3/04/12 | 新北市 | NT$320,000 | 貴公司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鋅錠融熔作業,廠內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或500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4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三重區大勇街八二巷二六弄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23/04/12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屬廠區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鋅錠融熔作業,廠內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或500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4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大勇街八二巷二六弄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