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24 |
高雄市 |
NT$120,000 |
113年8月22日至現場查核,現場廢棄物貯存區有兩台破碎機,機上亦有廢棄物殘留,雖現場人員說明機器損壞無法運作,然經查機上有破碎後之廢棄物碎片,顯有破碎行為。另查該公司未領有處理許可證,卻逕行處理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4-113-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爰依同法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24 |
高雄市 |
NT$6,000 |
113年8月22日至現場查核,現場貯存地點散發惡臭,未保持清潔,一有風廢棄物碎片會有飛揚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44-113-09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爰依同法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十三)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18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分別於113年3月25日、113年5月20日派員至本市鳳屏二路381之4號對面空地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廢紙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廢纖維或其他棉、布混合物、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約35噸之情事,經貴公司表示係因近期無法取得本局資源回收廠進廠確認單,故暫置於場區,後續將清除至本局焚化廠及再利用廠,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9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89號),惟其許可證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貴公司將收受之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旨揭場址,未申報系爭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18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分別於113年3月25日、113年5月20日派員至本市鳳屏二路381之4號對面空地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廢紙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廢纖維或其他棉、布混合物、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約35噸之情事,經貴公司表示係因近期無法取得本局資源回收廠進廠確認單,故暫置於場區,後續將清除至本局焚化廠及再利用廠,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9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89號),惟其許可證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貴公司將收受之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旨揭場址,顯未依許可內容辦理清除、處理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3-06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1/07 |
高雄市 |
NT$12,000 |
按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3月2日來函敘及(略以):「二、經本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車號OOO-OOOO)於111年2月28日9時47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2-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0/18 |
高雄市 |
NT$12,000 |
按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5月3日來函敘及(略以):「二、經本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車號OOO-OOOO)於111年4月29日8時32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10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15 |
高雄市 |
NT$12,000 |
按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4月21日來函敘及(略以):「二、經本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車號OOO-OOOO)於111年4月19日14時36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8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15 |
高雄市 |
NT$12,000 |
按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3月16日來函敘及(略以):「二、經本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車號OOO-OOOO)於111年3月13日10時12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8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11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4月28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9年及110年清除廢棄物交予屏東縣OOOOO企業有限公司,惟未將相關營運紀錄存放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記之OO市OO區OOO路OOO之O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44-111-08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1 |
高雄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於111年6月10日以報單第OO/OO/OOO/OOOOO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共3個貨櫃,重量71,410KG。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大隊)於111年6月22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OOOOOO股份有限公司10號碼頭開櫃查驗內裝物,該櫃內114包太空袋裝之貨物性狀一致,查為廢塑膠夾雜廢泡棉、廢皮革、廢木材、廢塑膠管、廢布,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其輸出需申請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申請輸出許可文件逕行報關出口上述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並應依同辦法第18-1條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
44-111-07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2/12 |
高雄市 |
NT$45,000 |
本局107年1月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惟未於許可文件中申請貯存場所,逕自於本市大寮區義堂段198地號設置貯存場所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8-12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2/12 |
高雄市 |
NT$36,000 |
本局107年10月16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聯合稽查,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於本市大寮區義堂段198地號設置轉運站,以清運車輛(車號:KEB-6862及KEB-6976)轉運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8-12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13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47.1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43.67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1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2/14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7月27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義堂段193、197地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一般垃圾、廢海綿及廢布等廢棄物共三堆,據貴公司周○○表示前開地號係貴公司以口頭租賃方式向機和貿易有限公司租賃,前開廢棄物大多係貴公司從義守大學及機和貿易有限公司清運至前開地號堆置貯存,查貴公司上開廢棄物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名稱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4-106-11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2/14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於106年7月27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義堂段193、197地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一般垃圾、廢海綿及廢布等廢棄物共三堆,據貴公司周○○表示前開地號係貴公司以口頭租賃方式向機和貿易有限公司租賃,前開廢棄物大多係貴公司從義守大學及機和貿易有限公司清運至前開地號堆置貯存,惟查貴公司領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核發日期:106年2月18日,核准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42901800號)附錄三無設有貯存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11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9/19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義堂段197、193地號場內,堆置一般廢棄物、廢紙、廢塑膠、垃圾包、廢金屬、廢木材及廢輪胎等廢棄物,惟現場未設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污染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之惡臭散布於場外空氣中,造成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20-106-09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三八一之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