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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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有利 | 董事 | 2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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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0/30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公司係從事應回收業(廢機動車輛)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63-3號),案經本局114年8月11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中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至貴公司稽查,現場作業中,於廢棄物貯存區勘查,現場有拆解車輛所產出之廢鐵區、廢塑膠區、及垃圾混合區(該區域有廢木材、廢泡棉、垃圾等拆解混合物),現場負責人表示垃圾混合區之廢棄物主要係委託嘉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除處理(114年1月至5月共清除3次,使用網路軟體方式聯繫-陳明夏以每公斤12塊共清除約80噸),並以廢塑膠名義掩蓋清除拆解車輛所產出之混合物,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4-10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西濱路三段五五○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7/18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及拆卸作業,惟未申請回收業登記而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4-108-07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四四三巷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