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垂璁 | 董事長 | 36.01% | 宏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HUANG PETER | 董事 | 16.42% | |
| 吳祖倫 | 董事 | 6.00% | |
| 林漢傑 | 監察人 | 6.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一般廢棄物 | 2025/10/03 | 新北市 | NT$2,400 | 貴公司未注意環境維護,未妥善處理廠區內作業廢水(啤酒渣)致污染地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4-1001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 新北市汐止區南陽街二○一號 |
| 水污染 | 2023/11/22 | 新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屬福德廠之廢水處理設施裝置設有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均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惟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2-1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三四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