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劉民康 | 董事 | 3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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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9/12/06 | 嘉義縣 | NT$60,000 | 貴公司於本縣布袋鎮布鹽段73、75、77地號土地回填有機污泥,本局於106年11月6日會勘,於旨揭地號開挖,發現3處回填黑色強烈腐臭不明有機污泥,經送驗檢測有機及元素定性分析,檢測結果含有元素23項、有機化合物成分36項,明顯未經中間處理之事業廢棄物,惟查現場開挖物質結構鬆散具腐臭味,明顯不是混凝土,無隔離地下水效用,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不起訴,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08-11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9/04 | 臺中市 | NT$200,000 | 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於周界外勘查發現廠區內粒狀物堆置區因挖土機堆置及搬運時無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等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情形,核有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 | 20-107-090003 | 廠區內粒狀物堆置區因挖土機堆置及搬運時無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等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情形,核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6/06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査本局於107年4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廠內露天區域堆置人工粒料且散發間歇性異味,本局人員續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於廠區周界外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3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7-060007 | 工廠周界外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5/30 | 嘉義縣 | NT$100,000 | 從事水泥製品製造程序,現場操作中,製程主要原料為人工粒料、水泥,經拌合機攪拌後倒入模具或製磚機成型,產品為水泥製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5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14 | 嘉義縣 | NT$6,000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7年4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縣布袋鎮光復里太平東路107號內堆置人工粒料約1000立方米及設置攪拌設備,現場已有製成水泥製品(塊、磚)及等候乾燥之半成品,前述水泥製品製造係屬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逕行營運從事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5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01 | 嘉義縣 | NT$6,000 | 貴公司於本縣布袋鎮見龍里太平東路100號前空地堆置雜物垃圾夾雜枯樹枝,經本局派員複查,現場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且貴公司未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逕行自行將枯樹枝破碎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 | 40-107-03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1/18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案經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於周界外勘查發現廠區內粒狀物堆置區因挖土機堆置及搬運時無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等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情形,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 | 20-107-01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二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