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謝佩菁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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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0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管制編號:H45B0816)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7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事業提送之申請資料,貴事業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12年5月31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3年5月29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3-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里高獅路六七七號 |
| 移動污染 | 2021/04/01 | 臺北市 | NT$3,000 | 使用中之小型車經本局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經本局通知至指定地點受檢,檢驗超過標準。(黑煙不透光率:1.3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21-110-04006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 |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里高獅路六七七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4/12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5桃廢清字第0925-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4月18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827-S5)過戶予沅泓環保企業社,核以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8-04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里高獅路六七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