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葉姜勇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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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6/03/05 | 桃園市 | NT$6,000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規定辦理;葉姜濱君係貴事業之乙級處理技術員,葉姜濱君於114年7月8日離職後,已逾30日未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提送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 44-115-03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新興街一三○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22/04/27 | 桃園市 | NT$3,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AMF-7865)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4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11-04079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新興街一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