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鄭芳潔 | 董事 | 33.3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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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11/20 | 臺中市 | NT$150,000 | 本局於114年10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37-02號),稽查時製程運作中,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堆置場採自動灑水,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記缺失4點。(二)廠內通行路面為舖設混凝土,惟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4-11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豐原區東湳里三豐路二段一三八巷五九弄一○號 |
| 水污染 | 2019/09/12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枋寮路7-9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411-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6年7月27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09005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后里區堤防路二六○號 |
| 水污染 | 2011/05/25 | 臺中市 | NT$15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0-05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裁處。 | 臺中市后里區堤防路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