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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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 | 2025/08/23 | 桃園市 | NT$60,000 | 一、貴事業以本市蘆竹區長安段275地號土地申請容許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計畫變更,桃園市政府105年12月21日府環廢字第1050279846號函核定,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62-1號),合先敘明。二、案經本局於114年7月17日派員巡查,發現現場配置與原核准登記之場區配置圖不符(建築物左右兩側外推至圍牆;廢塑膠、廢鋁貯存區堆放雜物;建築物後方空地堆置廢紙),與本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場區配置圖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4-08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新埔鎮田新里信義街七號 |
| 水污染 | 2017/07/13 | 桃園市 | NT$10,000 | 貴公司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場新建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於施工前未依規定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7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新埔鎮田新里信義街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