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詹春梅 | 董事 | 3.3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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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3/09/26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66-04號),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獲下列違規情事︰(一)鍍金製程區之廢水先進入1收集槽,由槽內沉水馬達抽至1黑色收集桶,再由兩顆馬達將廢水抽至4座過濾桶處理後再流向T01-01,以上收集槽、收集桶、過濾桶均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二)現場添加藥劑「活性碳」至T01-04(慢混槽),與許可文件登載添加至T01-03(pH調整暨快混槽)不一致。(三)T01-03(pH調整暨快混槽)及T01-04(慢混槽)中設有曝氣管並正在使用中,惟該設備未登載於許可文件。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9003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三四二巷一弄一五號 |
| 水污染 | 2022/04/13 | 新北市 | NT$118,500 |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並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66-03號),現場作業中,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COD )161mg/L (限值:100 mg/L) 、鎳為2.7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1-04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三四二巷一弄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