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潘麗菁 | 董事 | 4.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一般廢棄物 | 2025/06/23 | 臺中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4年5月29日9時5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區○○段○○地號稽查,查獲貴公司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1-114-0605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五二八之八號二樓 |
| 水污染 | 2019/02/19 | 臺中市 | NT$10,000 | 1.貴公司於本市北屯區陳平段2943之4地號等2筆土地施作「虹府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5月11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8-02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五二八之八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