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淑玲 | 董事 | 56.25%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23 | 高雄市 | NT$12,000 | 清除之廢油裝於貝克桶內貯存運至廠區放置,並將貝克桶內污水及污油分離處理,排放桶內污水後殘餘污油剩下為563公斤,再分別裝入回收寶特瓶內,貝克桶經切割後裝入垃圾袋內。該公司高雄廠平日產生一般廢棄物委託本局茄萣區清潔隊代為清運處理,未經本局同意,將每日清除部分裝有廢油寶特瓶及切割貝克桶由清潔隊清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3-10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四六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24/09/05 | 高雄市 | NT$54,000 | 進行拆除廢棄鐵皮屋、廢棄鍋爐與貯油槽,拆除期間造成貯油槽破損,致原本內部殘留之重油噴濺至周遭地面,以及外漏至廠內側溝,因近日工廠進行清洗廠區與裝魷魚塑膠籃,清洗廢水將拆除鍋爐與貯油槽所外漏至側溝內的重油,帶流至二仁溪流域水下游添志橋,屬二仁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洩漏途徑及河水水面有明顯油味及油花,已致污染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1第3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30-113-07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茄萣區白雲里莒光路三段二六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22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10月28日派員至本市茄萣區莒光路三段267號廠房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堆置十餘包待清除之魷魚廢棄物殘渣包(動物性廢渣,代碼:D-0101),惟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液滲出、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空氣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3004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茄萣區白雲里莒光路三段二六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3/02/04 | 高雄市 | NT$2,4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2-0205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四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