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魏承輝 | 董事 | 75.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113至115年度委託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12/12/26 | 32278.0 | 是 |
| 110⾄112年度委託代售臺北市專⽤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9/12/08 | 23523.0 | 是 |
| 107至109年度委託代售專用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6/12/19 | 23328.0 | 是 |
| 104年至106年度委託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4/01/20 | 21985.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環境用藥污染 | 2025/12/30 | 臺北市 | NT$60,000 |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有誇張安全性、誇張效能、誇張製法、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軍人症及其病原菌等圖文、言語。(環境用藥販賣業於官方網站刊登「臭蟲和蝨子殺手 蝨卵 蟑螂卵 無味 人體無害 美國環保署EPA註冊的氣霧劑產品 可控制害蟲長達60天 專為飯店房間設計」,宣傳廣告含「人體無害」文字,涉及誇張效能)(環境用藥種類A=1,違規次數N=1)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 | 42-114-120001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及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二三二巷五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