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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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1/11/08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經本局於110年7月10日14時3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中門路1之25號稽查時,於該址周界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廠房旁挖有一坑洞,並燃燒廠內切割剩餘之圓形原木廢料塊,惟未設置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造成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0-1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后平路八八號二樓 |
| 固定空污 | 2017/03/16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6年2月14日12時1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中門路25-1號稽查時,於上開地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公司大門口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白煙)逸散情事,嗣進入查察,發現貴公司廠內空地土坑內正露天燃燒廢木塊、木屑及塑膠等雜物,因無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6-03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后平路八八號二樓 |
| 移動污染 | 2011/11/04 | 高雄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0-1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后平路八八號二樓 |